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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穗府办〔2012〕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联席会议召集人)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广州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74号),以及市政府工作会议(穗府会纪〔2011〕216号)的精神,确保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顺利推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于2012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按照“谁举债谁负责,先清理后化解”的原则,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由各区(县级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二、债务化解范围

  由政府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用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长期债务,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2010年1月l日以后形成的债务由各区(县级市)自行解决。

  三、资金来源

  各区(县级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所需资金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区(县级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是上级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各区(县级市)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市级财政对财政相对困难的区(县级市)化解债务工作的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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