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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本办法所公告的不良行为记录,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行政处理所作的记录和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以及被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C级)的记录。
  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告应坚持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水利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告的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监督相结合,保护正当合法竞争与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相结合,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第六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告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良行为记录,可以公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制度。
  第八条 省水利厅、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的统一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一)负责制定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建立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平台,为全省市级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系统用户名,对记录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保证公告的不良行为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三)对全省市级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审核、公告;
  (四)向水利部报送有关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五)与水利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联系,逐步推进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管理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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