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水建〔2010〕33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促进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水利建设市场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略)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省委、省政府《浙江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浙委办〔2009〕86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1531号)、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促进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全省水利建设市场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的实际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