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水建〔2010〕33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促进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水利建设市场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略)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省委、省政府《浙江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浙委办〔2009〕86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1531号)、
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促进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全省水利建设市场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的实际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