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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以人为本,环境优先。把环境保护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统筹考虑,从宏观战略层面切入解决环境问题。妥善处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资源利用、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将环境保护融入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坚持以人为本,重点解决与民生相关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统筹兼顾,防治结合。统筹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加快解决历史遗留环境问题,消除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统筹城市和农村环境保护,促进城乡环境质量全面改善,逐步实现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坚持长远谋划、总体设计,对全局性、普遍性的生态环境问题,要全面部署、整体推进、统筹解决;对重点地区、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突出问题、难点问题,要集中力量率先突破。
  分类指导,分区管理。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区域自然环境的差异性,按照主体功能区划在不同地区实施差别化的环境政策和保护管理目标指标,强化环境保护措施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政府引导,协力推进。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坚持环境保护政府引导,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和协调,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结成最广泛的环保统一战线,形成全社会共同行动的环境保护新格局。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有效推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体制机制基本形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确定的目标之内,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基本解决,生态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建成,“山青水秀生态美”品牌优势进一步提升,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作用更加明显,为2020年基本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并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内,全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74.6万吨、7.71万吨以内,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52.7万吨、41.1万吨以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6%。国家重点区域(河池市金城江区、南丹县、环江县)重点重金属(铅、镉、砷)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降低15%。
  --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得到有效保护,设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大于98%,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大于90%;国控、省控河流断面水质达标率大于90%;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率大于88%;设区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大于340天/年。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85%和8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危险废物基本实现安全处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取得初步成效。
  --生态环境安全得到保障。石漠化综合治理取得突破性进展,生物多样性、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和湿地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生态安全得到基本保障。森林覆盖率达到60%;森林蓄积量达到6.5亿立方米;林地保有量达到1580万公顷;自然保护区和保护小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大于6.0%;有效保护自然湿地面积占湿地总面积比例达到50%。
  --监管能力显著增强。自治区、市、县环境监测和监察能力显著提升,自治区环境监测站和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均达到西部地区一级标准,设区市环境监测站和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部达到西部地区二级标准,县(区)级环境监测站和环境监察机构达到西部地区三级标准的比例分别达到40%和80%;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全面正常运行、发挥作用。

专栏4 广西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指标体系表

类别

序号

指标

2010年

现状值

2015年

指标值

指标

属性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万吨)

80.7[1]

74.6

约束性

2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万吨)

57.2[1]

52.7

约束性

3

氨氮排放总量(万吨)

8.5[1]

7.71

约束性

4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万吨)

45.1[1]

41.1

约束性

5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

16%

约束性

6

国家重点区域(河池市金城江区、南丹县、环江县)重点重金属(铅、镉、砷)污染物排放量

/

比2007年降低15%

约束性

类别

序号

指标

2010年

现状值

2015年

指标值

指标

属性

环境质量

与污染防治指标

7

国控和省控断面水质达标率(%)

96.9

>90[2]

指导性

8

市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设区市

98.5

>98[2]

指导性

县级

/

>90[3]

9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率(%)

89.6

>88

指导性

10

设区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天/年)

360

>340[3]

指导性

11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60.6

≥85

指导性

12

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61.2

≥80

指导性

13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68.9

≥70

指导性

14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67.8

≥70

指导性

生态保护指标

15

森林覆盖率(%)

58

≥60

约束性

16

森林蓄积量(亿立方米)

6.0

≥6.5

约束性

17

自治区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万公顷)

531

≥547

指导性

18

林地保有量(万公顷)

1559.9

≥1580

指导性

19

自然保护区和保护小区

占国土面积比例(%)

6.17

>6.0

指导性

20

有效保护自然湿地面积占湿地总面积比例(%)

40

≥50

指导性

监管能力指标

21

环境监测站标准化达标率(%)

自治区和设区市

0

100

指导性

县(区)级

≥40

指导性

22

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达标率(%)

自治区和设区市

17

100

指导性

县(区)级

≥80

指导性

23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建成运行率(%)

100[3]

100[3]

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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