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搞好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提高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可及性,使随迁儿童享有与流入地户籍儿童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强化流动人口的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促进农民工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公共卫生服务。
(四)强化食品安全和卫生监督工作。
1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及时进行评估预警,及早采取控制措施,防范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2加大职业病防治力度。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防控制,逐步扩大职业健康检查覆盖面。开展劳动者健康状况调查,加强对尘肺、职业中毒、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等重点职业病的监测,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职业健康促进。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程序和管理。
3积极推进卫生监督工作。开展城乡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监测,提高水质检验能力。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继续实施消毒产品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专项监督抽检。加强以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为重点的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切实提高放射诊疗许可率和防护水平。推动农村等薄弱地区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加大打击无证行医工作力度。
(五)进一步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加快建立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制定和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配送监管。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动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探索规范合理的补偿办法。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用药的指导和监管,加大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培训力度,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制度的贯彻和落实。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推动基本药物制度向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延伸。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估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机制和监测评估指标体系。
(六)完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巩固完善新农合制度,实现与其他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及转移接续。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农村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收入水平相挂钩的筹资增长机制。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人均筹资水平达到全省农村居民纯收入的6%且不低于500元。提高报销补偿比例,基本实现门诊统筹全覆盖,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到70%,普通门诊补偿水平力争达到50%左右。开展重大疾病保障工作,全面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逐步扩大大额门诊特殊病种的补偿病种和保障范围,重大疾病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80%。完善新农合监管体系建设,健全基本医疗保障管理经办机构,提高管理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控制新农合统筹基金累计结余率。推进支付方式改革,结合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加强总额控制,探索总额预付;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多种支付方式,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开展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试点,提高统筹层次,缩小城乡、地区间保障水平差距。
(七)强力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1优化配置医疗资源。制定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功能、数量和规模,构建公益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公立医院服务体系。引导资源富余地区将城市部分公立医院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老年护理、康复、精神卫生等慢性病医疗卫生机构或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控制大型医疗设备配置,鼓励共建共享,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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