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及制度,钻研财会业务,提高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机关除个人的工资外,其它支出均实行领导审批制度,即由经办人签明事由,分管财务的局长审批后予以报销,局长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务情况进行审核。
(三)财务开支500元以内,由分管机关局长审批后予以报销,500元以上须报经局长,由局长和分管局长审核,实行“双签”,予以报销。
(四)司法鉴定所财务由机关代管,财务开支须经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同意,由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和分管机关的领导“双签”,予以报销,审批权限与机关财务管理一致。
(五)所有机关工作人员旅差费报销按县财政规定的以下标准执行。
住宿费:县内住宿费最高限额为50元;县外住宿费最高限额100元;住宿后现金结帐,严禁挂帐签字。
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到乡镇,伙食补助费按县内每天10元,县外25元标准执行。乡镇人员出差到县城,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5元执行。因特殊情况报销进餐费后,不得再报销生活补助费,出县开会只报销路途生活补助费。
(六)实行出差请示和审批制度。机关干部下乡原则上实行集中时间,统一安排,应严格控制出差次数、出差人数和出差天数。出差人应先填写“出差报告单”,分管局长审批后交办公室登记备案,凡涉及上级组织的需食宿自理的会议和活动,必须经局长批准后,方能参加,所需费用据实报销。旅差费报销的程序实行先审后支的方式,先由报帐员(出纳)审核,按照经办人、分管财务局长程序签字报销。
(七)职工因公出差,需借差旅费用,应办理借款手续,由分管领导审批后借支,旅差费报销时,归还到位。
(八)预算外资金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股处室按照政策收取的预算外收入应集中到财务室统一管理,确需支出的,必须根据使用范围按使用程序报经批准。
(九)财务室报销单据时要分类做帐,每个月向局长和分管机关的局长提供财务收支情况,便于及时了解和掌握经费状况,做好相关的争取工作,确保局内工作正常运转。
(十)局干部职工(含直系亲属)因病住院或者去世的给予慰问。
(十一)需在外打印各种文件资料,应先报告分管机关领导,再到办公室登记,由办公室负责指定地点打印,费用由办公室核实后,经领导审批方可付费。
(十二)加强现金管理,保证现金安全,严禁大额现金留柜过夜。因管理不善造成现金被盗,由保管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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