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其他部门转来的申请,属于本厅受理范围的,根据本办法受理;不属于本厅受理范围的,退回原部门。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六条 厅绩效办对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本厅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处室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处室上年度信息公开情况和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报新闻办。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本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各处室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及时报告厅办公室,并提供准确的政府信息,由厅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澄清。
第二十九条 各处室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掌握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三十条 本厅各处室和个人违反国家、自治区级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处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指南和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国家、自治区级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