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失效,制作该信息处室应当于失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失效情况报厅办公室。如失效信息需要下网的,报送时注明下网要求和理由,厅办公室审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信息中心下网;无下网要求的,厅办公室在收到失效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信息中心将原信息注明失效。
第五章 依法申请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申请、信函(电报、传真)申请和现场申请三种途径向本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时需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现场申请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统一受理,窗口收到申请人填写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申请书形式要件齐备的,向申请人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回执》,并及时将申请人填写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送相关业务处室办理。
第二十条 通过互联网或电报、传真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由厅行政审批办统一分类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处室收到厅行政审批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送厅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并经厅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由厅行政审批办统一回复申请人;如需延期答复的,需报经厅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本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9〕86号)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报经厅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由厅办公室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试行)》有关规定将有关情况送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主办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