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本厅干部人事任免、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录用的信息;
(九)教育招生、考试、资助、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教育热点问题和向社会承诺的其他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本厅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及第六条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主要包括:
(一)特定主体的政府信息;
(二)失效但仍有可能被公众利用的政府信息;
(三)主动公开成本较高的政府信息;
(四)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管理行为有关的内部管理信息;
(五)其他宜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本厅制作的信息需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他上级机关批准的,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他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公开。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工作机制
第九条 成立由厅长为组长、其他厅领导为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厅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任主任,成员由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发展规划处、人事处、财务处、行政审批办、绩效办、新闻办、信息中心相关工作人员组成,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 厅办公室是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处室,政策法规处、发展规划处、人事处、财务处、行政审批办、绩效办、新闻办、信息中心配合厅办公室做好信息公开的审查和对外发布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厅办公室:具体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拟订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年度报告;负责拟订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分管和督办申请人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申请;统一对外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