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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厅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厅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厅各部、处、室(以下简称“各处室”)依照法定职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厅公开政府信息应该遵循下列原则:
  (一)及时、准确、合法、便民原则;
  (二)统一规范原则,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对外;
  (三)先审查、后公开原则。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四条 本厅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本厅机构设置、工作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本厅制作的规范性文件、教育改革发展规划和政策;
  (三)教育事业发展概况、教育年度统计信息;
  (四)本厅负责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本厅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六)本厅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七)本厅工作动态,包括重要会议、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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