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广西核心竞争力,促进重点产业发展,实现《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目标,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扩大专利资助范围:增加资助有效发明专利部分年费。
第二条 资助条件
申请资助的有效发明专利应该具有市场开发前景,非经转让取得,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且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一)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机关团体;
(二)年收入低于二万五千元人民币的个人;
(三)该专利未实施,缴纳年费有困难的企业。
第三条 资助标准
职务发明的资助当年缴纳年费的70%,非职务发明的资助当年缴纳年费的85%。当年年费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减缓的不予资助。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