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1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及我区当前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类别
| 最低工资标准
(元)
| 适 用 地 区
|
月
| 小时
|
一类
| 1000
| 8.5
|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
北海市
|
二类
| 870
| 7.5
| 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
崇左市
|
三类
| 780
| 6.5
| 各县级市
|
四类
| 690
| 6
| 各县、自治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