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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教育事业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继续组织实施好国家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项目,基本实现全省各设区市和每个县(市)有1所独立设置的综合性或单一性特殊教育学校。地方各级政府加大投入,改扩建未列入国家规划的特殊教育学校,添置必要的教学、生活和康复训练设施设备,改善办学条件。所有项目学校达到或基本达到国家颁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备要求,基本满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需求。
  2进一步加大对民族教育支持力度。公共教育资源要向民族地区倾斜。巩固提高民族地区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加快民族地区高中阶段教育发展,大力发展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加大对自治县、民族县、民族乡和民族村教育事业的扶持力度。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认真组织落实对民族地区教育支援工作。鼓励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民族地区基层任教。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现代远程教育。
  (九)着力推进教育改革创新。
  1深化人才培养体制改革。更新人才培养观念,树立全面发展、人人成才、多样化人才、终身学习和系统培养观念,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构建开放、灵活、互通、多样的人才培养体系,形成各类人才辈出、拔尖创新人才不断涌现的局面。
  2完善教育管理体制。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实行管办评分离,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提供服务的职责,综合运用立法、规划、拨款、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对学校进行管理,不断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
  3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在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以政府为主办好义务教育的同时,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对非义务教育实行更加灵活、开放和多样的办学体制,加快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多样化格局。
  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公办学校探索联合办学、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改革。选择部分公办学校探索集团化办学,改造薄弱学校,扶持新校发展。继续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
  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加快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扩大社会资源进入教育的途径,促进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兴办教育,重点发展非义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办教育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服务效率。依法管理民办教育,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规范管理。探索建立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体系,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
  4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完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建立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坚持和完善公办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高校治理结构。加强高校章程建设,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
  5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探索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的办法,实行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逐步建立和完善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实施“阳光招生”工程,规范招生录取程序,清理规范升学加分政策,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发布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确保高中课程改革后的高考招生工作稳妥实施。
  坚持初中就近免试入学,严禁举行招生考试。改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方式,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名额每年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均衡分配到辖区内每所初中。研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规范特长生录取程序与办法,探索优秀初中毕业生免试升学、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办法。
  推行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积极争取开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建立高职高专院校省内单独组织招生考试制度,扩大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试点范围和规模,逐步实现国家统一考试、学校单独考试招生有机结合的多元化招生考试制度。严格研究生录取程序,加强创新能力考查,发挥和规范导师在选拔录取中的作用。探索成人高等教育单独考试招生和注册招生试点改革,扩大成人高校招生自主权和办学自主权;探索建立全省普通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之间的沟通和衔接机制。
  (十)积极扩大教育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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