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意见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2]1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 [2011] 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对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并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工作议程。全面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设立行政复议办公室。配备懂法律、懂业务的人员到复议办公室工作,落实办案场所,做到办公有场所、办案有车辆、议决有经费,保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认真研究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内涵及外省市的试点经验,结合各自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数量及行政复议人员的配备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集中受理和审理本级政府以及工作部门的复议案件。
三、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在推进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开始前30日,将工作方案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