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依法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禁止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女性家庭成员的行为,并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控告权、诉讼权以及法律赋予的其他各项权利。
(7)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规和工作机制,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8)坚决遏制和打击卖淫嫖娼、拐卖妇女等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侮辱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惩治强奸、拐卖等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分子。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妇女的防范意识。加强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的工作。
(9)认真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健全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努力扩大法律援助工作覆盖面,通过接待咨询、安排代理、组织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切实为妇女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加强法律服务热线工作,畅通法律援助咨询、申请渠道,及时解答、协调或受理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和案件。
(10)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国家救助。
(11)强化法律监督,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司法公正,对损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2)提高妇女在司法和执法中的影响力。鼓励和推荐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加强司法、执法队伍建设,鼓励和推荐有专业背景的妇女担任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或人民监督员。
(13)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和执法部门常规培训课程,提高立法、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将妇女发展规划的主要指标纳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各级政府是实施规划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督促。
(二)落实规划目标责任。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目标责任分解,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加强对实施情况跟踪分析,针对重点难点目标设计和实施相应项目,以保证目标如期实现。
(三)注重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筹安排落实,确保妇女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本地、本部门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体系。
(四)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分析新情况,总结推广经验。
(五)保障妇女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实施规划中的重点、难点要安排专项拨款。继续实施我省农村和贫困地区妇女发展重点难点项目。
(六)加强实施规划的能力建设。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认真组织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专业工作者的培训。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
五、监测评估
(一)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妇女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目标的实现,为规划未来妇女发展奠定基础。
(二)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事机构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及有关部门要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工作,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
(四)建立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妇女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省和部门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妇女发展监测数据库。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本规划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河北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
为维护儿童权益、优化儿童生存发展环境、促进儿童全面发展,根据《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及新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要求,围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一代新人的目标,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所指儿童为生活在河北省、未满18周岁的社会成员。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