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措施
16. 加强统筹协调。省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结合本部门和各地实际,抓紧研究支持乡村旅游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加强对各地乡村旅游发展的指导管理。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领导负责、部门参加的乡村旅游统筹协调机制。
17. 加强政策扶持。
加大资金投入。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向乡村旅游发展基础好、成效突出的县(市、区)倾斜。各地要加大乡村旅游发展投入,建立乡村旅游发展专项基金,重点用于基础设施、资源环境保护,以及规划、培训等公共服务,并对重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补贴。
加大金融支持。加大对农户和经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对期限不超过2年的200万元以内的贷款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同级财政各负担一半。对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农村妇女,可申请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上述贷款展期和逾期形成的利息,财政不补。引导和鼓励中介组织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资金各类资金,探索推行动产抵押、权益抵押、林权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担保形式,着力解决乡村旅游资金难题。
加大用地支持。各地应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乡村旅游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可以只征不转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加大环保支持。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采取补助、奖励等办法鼓励建设小型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在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等政策扶持中,对乡村旅游示范点予以支持。
加大用电、用水支持。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发展乡村旅游的农户,用电、用水与农村同价。
18. 创新体制机制。
整合政策资源。各地可探索整合各类支农、涉旅、扶贫、生态、文化、养老项目资金,重点支持和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省、市有关部门在安排各类支农、扶农、涉农资金和项目时,要充分考虑乡村旅游发展需要,适当增加乡村旅游元素,在满足专项用途的同时促进乡村旅游发展。
创新财政资金扶持方式。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对乡村旅游发展较好的村镇、企业和农户,不分所有制,予以重点和直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