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由财政或公立医院承担的学员生活补助,参照本市事业单位普通雇员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不含过节费,下同),按医疗机构属性分类计算,并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代为发放。
第二十一条 学员培训期间,依法参加并享有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协议约定的相关福利待遇。
学员培训合格后被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聘用的,在培训医疗机构的培训年限计为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再另设试用期。
第二十二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由培训基地负责学员的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培训,解除培训协议。
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学员需要延长培训期限的,应由本人申请,经培训基地所在医疗机构同意后,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延长培训期限最长为一年。延长期内应签订延长培训协议,学员不再享受生活补贴、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培训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延长培训期不计算工龄。
第二十四条 学员中途退学、终止培训或培训结束后经补考仍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应按培训协议的约定进行赔偿。
第二十五条 经统一招录的公立医疗机构培训学员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具备直接聘用为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职员的资格。
学员在培训期间考试、考核成绩作为在本市选择就业单位时优先权的排序依据。学员与用人单位通过协商双方同意后确定工作岗位。未能自行落实工作单位的公立医疗机构培训学员,由报考时所属的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工作岗位。
学员办理就业手续时,需与单位签订至少5年期限的服务协议。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以下规定共同承担:
(一)招生费、学员管理费和实操与考核室建设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