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本市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通过统一招录的方式选拔。招录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
社会办医疗机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由用人单位按照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下达的招录及培养计划自行招聘,也可通过统一招录的方式委托招聘。
第十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招录工作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及职员管理有关规定共同制定。
第二节 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当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招录情况,向各培训基地下达培训计划。
第十四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按照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培训学科开展。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增设或调整部分培训学科。
第十五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培养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采取在带教老师指导下从事临床医疗实践为主的培训方式。
第十六条 本科毕业生培训时间为3年,硕士和博士毕业研究生则根据其已有的临床经历及临床能力测评结果,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决定其培训年限。
第十七条 培训学员在培训期内必须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对于达到执业医师考试报名条件的培训学员,其所在培训基地的医疗机构应组织其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培训学员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十八条 培训学员出科考核由所在培训基地的医疗机构自行组织。公共科目考试和结业综合考核统一参加国家或广东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考试和考核。考核合格的,取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员不得参加结业综合考核。
第三节 学员待遇和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应与录取的培训学员签订书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