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贯彻落实国发[2009]3号文件先进集体的通报
(渝府发〔2012〕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2007年6月7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重庆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2009年1月26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
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全市上下切实贯彻落实国发〔2009〕3号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各项扶持政策。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攻坚克难、锐意进取,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国发〔2009〕3号文件中的“12+7”重大政策全部落实,有力地促进了我市改革发展。各区县(自治县)贯彻落实国发〔2009〕3号文件精神,积极推动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形成了一批可资借鉴、各具特色的统筹城乡集中示范点。
为表彰先进,弘扬典型,市政府决定,对贯彻落实国发〔2009〕3号文件成绩优秀、贡献突出的市发展改革委等20个市级部门(含中央驻渝单位)和万州区等20个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再接再厉、不断创新,为全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为建设城乡统筹的直辖市再立新功。
附件:贯彻落实国发〔2009〕3号文件先进集体名单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贯彻落实国发〔2009〕3号文件先进集体名单
一、贯彻国发[2009]3号文件推动发展改革工作先进集体(20个)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信息委
市教委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国土房管局
市城乡建委
市规划局
市交委
市水利局
市农委
市外经贸委
市移民局
市工商局
市林业局
市扶贫办
市金融办
市国资委
重庆海关
二、贯彻国发[2009]3号文件统筹城乡示范工作先进集体(20个)
万州区人民政府
黔江区人民政府
涪陵区人民政府
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江北区人民政府
九龙坡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