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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贯彻落实国发[2009]3号文件先进集体的通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贯彻落实国发[2009]3号文件先进集体的通报
(渝府发〔2012〕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2007年6月7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重庆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2009年1月26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全市上下切实贯彻落实国发〔2009〕3号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各项扶持政策。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攻坚克难、锐意进取,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国发〔2009〕3号文件中的“12+7”重大政策全部落实,有力地促进了我市改革发展。各区县(自治县)贯彻落实国发〔2009〕3号文件精神,积极推动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形成了一批可资借鉴、各具特色的统筹城乡集中示范点。
  为表彰先进,弘扬典型,市政府决定,对贯彻落实国发〔2009〕3号文件成绩优秀、贡献突出的市发展改革委等20个市级部门(含中央驻渝单位)和万州区等20个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再接再厉、不断创新,为全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为建设城乡统筹的直辖市再立新功。

  附件:贯彻落实国发〔2009〕3号文件先进集体名单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贯彻落实国发〔2009〕3号文件先进集体名单

  一、贯彻国发[2009]3号文件推动发展改革工作先进集体(20个)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信息委
  市教委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国土房管局
  市城乡建委
  市规划局
  市交委
  市水利局
  市农委
  市外经贸委
  市移民局
  市工商局
  市林业局
  市扶贫办
  市金融办
  市国资委
  重庆海关
  二、贯彻国发[2009]3号文件统筹城乡示范工作先进集体(20个)
  万州区人民政府
  黔江区人民政府
  涪陵区人民政府
  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江北区人民政府
  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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