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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

  2.本市户籍农村居民,先后在市外和本市主城区或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区务工、经商的,其市内外务工、经商年限总计达到第1项规定年限的,可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3.未成年人投靠父母、夫妻相互投靠、年老人员投靠成年子女,投靠人为农村居民,被投靠人为城镇居民的,投靠人可在被投靠人户籍地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4.本市户籍农村学生,在本市高等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自愿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或就地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5.本市户籍农村成年居民,投靠无子女同住的年老父母,被投靠人为城镇居民的,投靠人可在被投靠人户籍地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6.服兵役前具有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及其农村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在现役军人原户籍地具有城镇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住所地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7.获得本市各级政府颁发证书的优秀农民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8.市外户籍农村居民,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及其配套零部件生产厂务工,务工地为主城区的满5年、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满3年的,可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二)妥善保障转户居民农村合法权益
  1.建立转户居民农村待遇保留常态机制。
  (1)维护农村财产自由处置权。农村居民转户后,在承包期内允许保留林权;可自愿保留承包地和宅基地,并保留其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相应退地补偿的权利或土地征收时按规定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
  (2)落实有关惠农政策。农村居民转户后继续从事农业生产、退耕还林、公益林管护行为的,按规定保留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村沼气项目政策待遇、退耕还林补助、公益林管护补助等各项惠农政策。
  (3)保障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农村居民转户后未退出农村承包地的,继续保留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转户后自愿退出承包土地的,在本轮土地承包期剩余年限内保留转户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资产收益分配权。
  (4)保留农村身份附加权益。农村居民转户后,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渝办〔2011〕180号)有关规定,维护好转户居民与身份有关的农村待遇。
  (5)保障转户学生权益。农村少数民族学生转户后,继续享受高考当年对民族考生录取照顾政策;三峡库区搬迁移民学生,继续享受高考当年对库区搬迁移民考生的录取照顾政策;农村独生女转户后,5年内仍为独生女,可享受高考当年农村独生女录取照顾政策;符合规定的学生参加司法考试,继续享受放宽学历条件和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农村籍贫困大中专学生转户后,继续享受现有贫困学生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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