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利于维护农民工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将促进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同等享受城市居民就业、社保、医疗、住房、教育等公共服务,使他们在城市更加体面地劳动,更有尊严地生活,既保障转户居民合法权益,更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
(一)建立全面、系统的制度体系。建立完善土地、社保、就业、教育、住房常态化机制,固化保留农村“三件衣服”待遇和享受城市“五件衣服”待遇的农民工户籍改革政策,逐步建立农民工户籍改革制度性转移通道,形成科学有序的转户常态化机制,促进缩小城乡、区域、贫富“三个差距”,在全国率先建立起合理流动、权益公平、城乡一体的农民工户籍制度体系。
(二)推动形成合理的城市人口布局。以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新生代为主体,引导转户居民向主城区、区县城、开发区集聚,实现转户人口30%到主城、30%到区县城、40%到乡镇的科学分布。
三、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尊重自愿。在转户、退地等各个环节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依法办理,防止损害农民利益,防止农民流离失所,防止出现“城市贫民窟”现象。
(二)综合配套,统筹协调。坚持总体设计,强调政策配套,丰富改革手段,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配套政策,并实现各项配套政策的有效衔接。
(三)稳定政策,科学延续。坚持实事求是,有效固化改革实践中的合理规定,并及时修正影响改革推进的政策措施,确保改革政策的总体稳定和延续。
(四)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充分兼顾政府承受力、群众接受度和城镇资源承载力,科学规划改革进度,依法分解、合理分担改革成本,使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五)强化执行,重在落实。着力推动政策落地,鼓励全市各级各部门在政策、法律框架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四、进一步明确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
(一)建立农村居民转户常态机制
1.本市户籍农村居民,在主城区务工、经商满5年或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区务工、经商满3年的,可以在务工、经商地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一并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