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国省道干线公路建设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政府共同负责,中央、省实行定额补助,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配套资金,并与中央、省定额补助资金同比例到位。鼓励市(州)、县(市、区)自行投资建设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养护实行省定额投入,鼓励地方加大公路养护配套投入。
(八)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农村公路发展资金,组织开展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中央、省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行以奖代补、定补包干政策。
五、切实保障普通公路资金投入
(九)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公路交通发展规划,保障普通公路发展资金需求。“十二五”期间,全省普通公路建养管总投资规模为1052亿元,其中公路建设投资853亿元、养护管理投资199亿元。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车购税资金、成品油价格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省一般财政预算资金、中央发行的用于普通公路发展的地方政府债券、县市财政投入及自筹资金等。
(十)合理安排使用中央资金。积极争取中央车购税资金用于普通干线公路发展。中央补助我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增量资金、中央补助我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资金,在用于省级当年债务偿还计划后,全额用于普通公路发展。
(十一)加大市县财政资金投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公路交通发展需求,每年从本级一般财政预算收入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中安排普通公路建设、养护配套的专项资金,并统筹安排各项建设资金,支持普通公路发展。
(十二)鼓励多渠道筹措普通公路发展资金。积极争取中央发行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债券用于普通公路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车购税资金在公路交通领域投资形成的收益,主要用于普通公路建设。建立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发展机制,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应将与之密切关联、提供集散服务的普通公路纳入项目范围,统一规划、建设。鼓励利用公路沿线土地依法依规开发、拍卖冠名权、交通基础设施对周边土地价值提升等获得的收益专项用于普通公路发展。积极鼓励探索建立符合普通公路公益性质的市场融资方式,积极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普通公路发展。
(十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路网功能定位,科学规划、调整优化普通公路总体布局、路网规模和标准。坚持存量优先,合理安排新建、改扩建及养护资金,做到建养并重、养护优先。逐步加大养护投入,普通公路小修保养投入基数根据《湖北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测算。加大普通公路大中修养护投入,每年对不少于17%的国省道实施大中修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