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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污染源普查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6.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共同负责开展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等情况的普查,制定工作方案,协调排查工作,参与普查统计及成果的分析、运用。
  7.市滇管局、滇投公司负责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普查,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普查统计及成果的分析、运用。
  8.市工商局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结合自身职责,加大对有证照的违法排污企业、“十五”小企业,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注销、吊销登记,参与普查统计及成果的分析、运用。
  9.市监察局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源拉网式彻底普查及整治工作;加强对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落到实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行政人员玩忽职守、查处不力、滥用职权等的政纪责任。
  10.市住建局负责对在建建设施工单位(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和拆迁工程施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参与普查统计及成果的分析、运用。
  11.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
  12.市质监局负责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等无证生产违法行为。
  1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非法侵占和使用土地建盖厂房等情况的全面调查和整治,对无证非法开采矿山及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关闭。
  14.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要按照《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整治违法排污建立健全环境监管长效机制的决议》(昆人发〔2009〕82号)要求,加强协调配合,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三、普查及整治内容
  普查及整治内容包括:昆明市域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对产业基地、工业园区和建设项目的污染源情况和底数进行全面调查,坚决纠正产业基地、工业园区及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扰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擅自投产以及违规审批等行为。
  (二)对化工、电镀等风险企业污染源的情况和底数进行全面调查,针对环境风险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存在环境风险隐患企业的隐患排查情况、应急预案及措施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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