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修项目,开发企业应在2天内派人到现场检查情况,情况属实的,应约定实施维修的具体时限并组织维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时,开发企业在接到报修后,应立即通知维修施工队伍到达现场组织抢修,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在保修期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开发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因注销、歇业、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可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使用保修金。
第二十条 符合使用保修金条件的,报修人应持开发企业出具的报修受理单或其注销、歇业、解散、破产相关证明材料向维修资金中心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请。
第二十一条 维修资金中心收到保修金使用申请后,应进行核实。属于保修范围,但开发企业拒绝履行保修责任或开发企业注销、歇业、解散、破产的,可使用保修金维修;未按规定、约定期限履行保修责任,经维修资金中心核实,开发企业承诺保修的,要明确具体保修期限,逾期仍未保修的,允许报修人使用保修金维修。
第二十二条 报修人、开发企业对保修责任存在异议的,应当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也可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界定相关责任。
经检测或仲裁机构、法院认定属于开发企业责任范畴的,检测、仲裁、诉讼费用可在保修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经核实符合使用保修金政策的,维修资金中心应通知保修金使用申请人根据相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施工资格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编制维修方案和工程预算并报维修资金中心审查后组织维修。
保修金使用申请人可选择监理单位对维修工程实施监理,监理费用计入维修成本,在保修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实施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合理控制维修成本。维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编制维修工程决算,并由保修金使用申请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维修工程决算,维修工程决算审核费用计入维修成本,在保修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维修资金中心在收到维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审核的维修工程决算、维修工程费用清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后,应于20日内按维修合同、决算审核服务协议约定的方式,向保修金使用申请人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专业造价审计机构转账,从保修金中列支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