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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符合降低保修金交存标准和退还保修金条件的开发项目,享受降低交存标准和退还保修金的政策后,保修金的实际交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物业建筑安装造价的1%。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应加强工程质量控制,全面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应完善售后维修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报修受理、处理、回访、保修档案管理等售后维修制度,并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载明保修单位、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保修工作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各类保修项目的处理时限。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交存保修金、履行保修责任情况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除按有关规定向买受人提供有关材料外,还应当向买受人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和保修金交存证明。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六条 正常使用条件下,商品房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5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5年;
  (三)外墙外保温工程不低于5年;
  (四)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五)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房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和质量保证书中约定。
  保修期限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保修期内,商品房屋专有部位出现质量问题时,业主应按商品房质量保证书载明的报修方式向开发企业报修;商品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以下简称报修人)应及时向开发企业报修。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接到报修后,应按相关规定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向报修人出具报修受理单,明确现场核实、实施维修的具体时间及保修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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