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度保修金的具体交存标准额由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根据本市各类物业建筑安装造价测定。
第六条 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前,应持房屋面积实测报告、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等有关资料,到维修资金中心办理保修金交存手续。维修资金中心确认该项目应交保修金数额后,开具《质量保修金交存通知》。
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开发企业可持交存通知向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申请划转预售款使用保证金交存保修金。
第七条 开发企业对维修资金中心确认的保修金交存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交存通知7日内向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应在7日内复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开发企业按交存通知要求将应交保修金足额存入维修资金中心在银行设立的保修金专户后,维修资金中心应当向开发企业开具保修金交存凭证。
第九条 开发企业购买了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所承保物业可免交保修金。
第十条 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准,下列开发项目可降低保修金交存标准:
(一)三级资质以上(含三级)开发企业,经营状况持续良好,未发生开发责任引起的重大事故,售后保修投诉少,其开发项目内小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的保修金可按其建筑安装造价的3%交存。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售后维修服务体系健全,企业信用等级较高或前期物业管理质量控制措施到位的项目,交存保修金的比例可再降低1个百分点。
(二)三级资质以下开发企业开发的项目,经有资产关系的开发企业担保,或双方签订质量保修责任委托协议,且担保或委托单位符合前项规定条件的,可按前项的规定交存保修金。
第十一条 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准,下列项目的开发企业可申请退还部分已交存的保修金:
(一)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终审3A级、2A级、1A级的开发项目,可分别申请退还该项目保修金交存比例的3个、2个、1个百分点。
(二)获得广厦奖、鲁班奖等国家级优良工程奖,省级优秀住宅小区、泰山杯等省级优良工程奖,市级优秀住宅小区等市级优良奖项,在该项目获奖后,可分别申请退还该项目保修金交存比例的3个、2个、1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