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济房政字〔2011〕82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促进新建物业工程质量保修工作,规范新建物业保修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保障新建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更好的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市住房保障管理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济南市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济南市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质量保修金的管理,保障新建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质量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是指开发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的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包括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高新)开发企业新建项目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和监管。
第四条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管理局)负责本市保修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济南市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中心)具体负责保修金的归集、存储、核算、支用、退还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五条 自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房地产开发项目内新竣工的单幢住宅、非住宅,应按照建筑安装造价的一定比例交存保修金,交存比例分别为:多层和低层建筑3%,小高层建筑4%,高层建筑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