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的发行企业;
(四)鼓励发展农家书屋和各种形式的农村发行网点;
(五)鼓励发展网上书店和数字发行平台;
(六)鼓励发展出版物交易市场;
(七)鼓励发展跨地区、跨媒体、跨所有制的骨干发行企业;
(八)鼓励发展积极倡导和实践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部队、进农村、进楼宇等全民阅读活动,引领阅读风尚和潮流的文化项目和品牌;
(九)鼓励发展其他有利于完善新闻出版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有利于促进出版物市场健康繁荣发展的发行企业。
第五条 扶持资金采用资助和补贴、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安排使用。
(一)资助和补贴主要适用于大型书城、中型书店、专业书店、特色书店、出版物交易市场建设发展,新闻出版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出版物发行企业“走出去”等在经营发展中的店面租金、人力支出等产生的各种费用;
(二)贷款贴息主要适用于对有偿还能力的书店在建设、技术改造、专业设备更新、部分产业项目中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贴息方式分为全额贴息和部分贴息。其中,贴息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实际贷款利息总额的50%,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多不超过3年;
(三)奖励主要是对引领全民阅读、开展新闻出版公共文化服务的活动项目,以及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出版物发行产业项目予以表彰鼓励。
第六条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本项资金的管理,成立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辖由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行业专家、学者组成的工作组和专家组。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批准本办法,审定出版物发行企业申报项目;工作组负责本办法所涉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扶持项目申报、评审的组织;专家组受领导小组的委托,负责评估、评审出版物发行企业申报的扶持项目,提出项目扶持的立项建议和扶持金额建议等。
第七条 凡是申报本方法扶持的出版物发行企业,必须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填报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材料。申报企业有义务向专家组陈述申请理由。申报企业需将符合扶持资金使用范围的支出项目和经费需求报告工作组。
第八条 扶持项目的评审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实施,评审实行三级评审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实际、促进发展、惠民服务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