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交通、公路、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全省道路运输市场进行全面整顿。(1)县交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优化运输结构的措施,通过市场机制提高营运性运输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2)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整顿全县道路运输收费,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减轻运输经营者的负担。(3)对全县货运代理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规范无车承运人的经营行为和收费标准,减少运输收益在中间环节的流失,提高运输业主的效益。
5.清理整顿假冒军车和严禁军车从事民营货物运输。
由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牵头,对悬挂军警车号牌的货运车辆进行检查。对民用车辆改挂军警车牌进行超限超载运输的,一律按照假冒军车处理,先予扣留车辆,移交军警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对军警车超限超载的,先予登记,抄告军警部门处理。凡移交军警部门处理的车辆,军警部门须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县治超办通报,必要时向军警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6.加强农村公路管理。
县乡村公路根据实际需要,在保证一般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公路管理主体单位可设置限制大型超限超载车辆行驶的相应措施,保护公路桥梁等公路设施安全。
7.公路路政部门要完成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及称重设备、监控设备、卸货场地的建设等准备工作,机动治超队要配备便携式称重仪,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合理配备人员,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执法。
8.加强监控,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治超工作的安全、有序开展。
9.公安部门要会同地方公路路政部门,对黑恶势力强行送车闯卡,故意闹事、聚众堵路,干扰治超执法工作,威胁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地点、路段进行重点监控,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治超工作的安全、有序开展。
(二)集中治理阶段(2009年8月10日至2009年9月30日)。
公安、交通、公路和工商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按县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开展联合执法,对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1.公路路政部门要以固定治超检测站为依托,在主要干线道路设置流动治超检测点,重点查处超限违法车辆。按照《
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规定》和《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路占用损坏路产路权赔偿标准的通知》(琼价工字〔1997〕344号)等文件规定对超限车辆进行卸载、缴纳公路赔补偿费、处罚等处理。 交通部门要建立超限超载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登记和车辆超限超载源头登记制度,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派员驻点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