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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一条 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面依据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等情况的审核(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当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按以下程序做出审核决定。
  (一)调查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监察、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等部门组成调查小组,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收入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入户调查人员须在《审批表》上填写调查情况。县民政部门要在《审批表》的相应栏目中,对申请家庭的低保及低收入情况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二)评议 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情况进行评议审核,确定配租方案,并在《审批表》上填写评议情况和配租意见。
  (三)公示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资格审核及配租通知单》。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核查,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四条 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根据确定的配租家庭总户数、租赁补贴资金总额等情况,向县财政部门提出划拨资金申请。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划拨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并监督保障资金的使用。

第四章 租赁补贴配租管理

  第十五条 租赁补贴按户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月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确定。具体标准按县政府每年发布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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