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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承租危房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面临拆迁是指申请家庭居住房屋已列入县政府确定的拆迁范围内,并已发布拆迁公告。
  第六条 低保家庭成员按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标明的人口认定;不属于低保的其他申请家庭成员按下列人员认定: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四)由申请家庭成员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尚不能独立生活子女。
  第七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自有产权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私有产权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承租公有住房的,按租赁合同标明的计租面积计算,未签订租赁合同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全部家庭成员自有产权房屋(含已购公有住房);
  (二)全部家庭成员按照有关住房政策规定居住或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全部家庭成员拆迁待安置的住房;
  (四)全部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住房。申请家庭将原居住或承租的住房腾退后,可按无房户配租廉租住房。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等。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九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共同签名同意的委托人作为申请人,向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
  (四)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五)原住房拆迁的家庭须提供拆迁补偿协议;
  (六)其他证明材料。特殊家庭需同时提交以下相应材料:孤寡老人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救助证明;重残人员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有患大病成员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书;承租危房的须提供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面临拆迁须提供拆迁补偿协议。
  第十条 申请材料预审符合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发放《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情况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申请人应按要求在《审批表》填写相关内容。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要在《审批表》的相应栏目中,为家庭成员住房及收入情况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在《审批表》的相应栏目中对其住房、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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