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陵府办〔2009〕1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二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根据《
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 162 号令)、《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琼府〔2007〕77号)、《陵水黎族自治县城镇廉租住房暂行管理办法》(陵府办〔2008〕2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确定的城镇低收入标准;
(二)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符合确定的住房困难面积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县县城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五)符合我县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城镇低收入标准、住房困难面积标准由县政府确定后,每年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孤寡老人、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承租危房及面临拆迁的家庭(以上家庭统称为特殊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实物房源不足时,可采取租房补贴方式过渡。其中:孤寡老人是指申请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五保户老人。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人员。
患有大病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需要医疗机构出示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