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染疫动物扑杀补偿方案的通知
(陵府办〔2009〕1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染疫动物扑杀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染疫动物扑杀补偿方案
为有效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证染疫动物扑杀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扑杀补贴及时准确发放,保障畜牧业生产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储备专项资金
县地方财政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储备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保持稳定。当年如有积余,转入下年,当年如遇重大动物疫情经费不足部分县财政予以追加。专项资金用于强制扑杀染疫动物及同群动物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补助,以及用于购买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物资贮备。
二、扑杀补偿的条件
本方案染疫动物是指患有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发病率或死亡率高,传播迅速,能够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动物。
(一)动物饲养期间必须经乡镇动物防疫部门进行相应的疫苗免疫。凡未经疫苗免疫和从外地调入本县销售发病需要进行扑杀的动物一律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补偿必须是经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为人畜共患传染病需扑杀的动物。
(三)扑杀补偿的动物必须深埋等无害化处理。
三、补偿的标准
(一)家禽补偿标准 大鸡每只20元,中鸡每只10元,小鸡每只3元;大鸭每只15元,中鸭每只8元,小鸭每只3元;大鹅每只30元,中鹅每只15元,小鹅每只6元。
(二)猪的补偿标准 公猪和已经产仔的母猪每头600元,肥猪100斤以上(含100斤)的和后备公母猪每头500元,肥猪100斤以下(不含100斤)50斤以上(不含50斤)的每头300元,50斤以下(含50斤)仔猪每头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