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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禁止在街道、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吐槟榔汁、便溺和乱扔烟头、槟榔渣、果皮、果壳、纸屑、塑料袋、包装箱、容器、蔗渣等废弃物,禁止从楼房和各种车辆上向外吐痰、倒水、抛丢废弃物等。违反前款规定,责令立即清扫,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城区陵水河、人工湖、排污沟和小沟倒垃圾。违反前款规定,责令清扫,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主要街道路面应坚持保洁和洒水,临街垃圾应当随产随清、日产日清,及时清运,公共厕所由专人保洁、冲水。
  第十二条 进入县城区的各种车辆、工具应保持整洁,车轮不准带泥,装载物不得沿途洒散污染街道,带有气味的物品应当严格封闭装载。违反前款规定,责令及时清扫,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县城区内禁止养犬和饲养家禽、家畜。因科研、教学或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动物的,必须经公安、卫生防疫部门批准。家禽、老鼠及其他动物尸体应当用封密装处理。违反前款规定,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屠宰场、科研、教学等单位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和其他有毒物质的垃圾以及粪便、动物尸体,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任意丢弃。违反前款规定,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含新建、扩建)产生的建设垃圾,应当自行清理和收集,并缴交垃圾转运费,由卫生站转运处理,不得随倒垃圾。违反前款规定,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清疏沟渠和下水道的污泥,应当晒干,当日清运。违反前款规定,责令清运,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垃圾填埋场或临时租用垃圾场必须定期洒药,防止蚊蝇繁殖和污染环境。进一步推进城市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移动,占用破坏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实行占一赔一的原则。
  第十九条 临街单位、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实行密封容器和袋装收集,定时定点(由县城市管理部门指定)投放,投放时间为上午7点到9点,下午4点到6点。下午6点后产生的垃圾必须妥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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