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陵府办〔2009〕1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2009年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陵水黎族自治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整治,创建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
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居民和一切在县城市区范围内各种活动人员。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县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卫生站是本县市区环境卫生工作的实施单位,负责本县市区的环境卫生工作。各单位、个人必须服从县城市管理部门对环境卫生工作的管理,搞好本单位和个人的环境卫生工作。县公安、工商、建设、卫生、旅游、商务、交通、国土环境资源、公路、文明办、电视台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助管理城市环境卫生。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环境卫生,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阻碍环卫工作人员履行公务。
第六条 对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七条 明确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城市主、次街道,文化体育广场外围、共用绿地、市内桥梁、下水道、市内河道水面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由卫生站负责。小街、小巷、居民区由居委会负责;车站、公用绿地、集贸市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由所在管理部门或经营单位负责;邮亭、铺面、户外广告由经营者负责。
第八条 临街单位、住户铺面应执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容貌、包监督),并对门前乱扔、乱贴、乱停、乱摆等行为进行监督。县城市管理部门必须对“门前三包”情况每月进行评比一次,对不达标者,给予挂牌整改,并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临时摊点实行摊点前“三包” 承诺。摊点必须在规定的划线范围内经营,不得随意超出范围外摆摊。凡违反规定,给予挂牌整改,并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