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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公益林区毁林开垦建设墓地的通告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公益林区毁林开垦建设墓地的通告
(陵府〔2009〕93号)


  近期,我县个别地区群众无视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在林区25坡度以上国有林地毁林开垦建设墓地出售,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海南省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准在公益林区毁林开垦建设墓地。
  二、已在公益林区毁林建设墓地的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森林植被现状,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天内自行拆除违法修建的设施。
  三、严禁在25坡度以上国有林地,特别是大牛岭、大溪岭、九所岭等公益林区开垦建设墓地,如发现在以上国有林地或公益林区毁林开垦破坏森林资源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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