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桂林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2010〕108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工信委、财政局制订的《桂林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桂林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加强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中的导向作用,结合我市技术改造工作实际,参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7〕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工业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扶持,达到鼓励企业围绕质量、品种、效益进行技术改造,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积极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强竞争力的目的。
第三条 桂林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以下简称技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工业企业挖潜改造、技术创新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
(一)市本级财政每年列入预算安排的技改资金。
(二)上年结转或取消的项目收回的技改资金。
(三)按规定其他可用于技改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工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第二章 技术改造资金安排的原则、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技改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产业政策原则。不分企业所有制性质,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桂林市工业发展规划。
(二)突出重点原则。围绕我市产业发展目标,扶持重点产业做大做强做优,优先安排年产值力争超百亿元产业中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安排的扶持资金不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