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年度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2010〕12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年度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0一0年七月九日
桂林市年度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自治区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我市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树立典型,表彰先进,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一)先进企业:落户在桂林市及各县、区的大中型企业。
(二)先进个人: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从事节能减排工作的人员,大中型企业从事节能减排工作的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企业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节能减排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
节约能源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有关节能减排法律法规。
2.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技兴企战略,在节能减排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全市行业中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3.企业领导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节能减排责任明确,设有专门的节能和环保管理机构,节能工作规范有序,管理措施到位,近三年未发生环境安全事故及环保违法违纪现象,未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
4.节能减排工程项目按时、按质完成并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及环保验收。节能减排设施运行良好并进行较好的维护。
5.企业节能管理体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有效运行;企业能源计量设施完备,有较完善的内部核算和管理考核制度。
6.积极推广使用先进节能技术,大力采用替代能源、清洁能源,近三年企业实施了重大节能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并取得成效。
7.积极实施清洁生产,企业主要能耗指标逐年下降,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节能量完成和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当地下达的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