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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桂林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4.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科学论证、有序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整合。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人社局、卫生局、保监会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一)进一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主要工作目标:

  1.积极稳妥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抓好30%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试点的基础上推进至60%(市发改委、编办、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配送,落实基本药物以省(区、市)为单位招品种规格、招数量、招价格、招厂家,逐步实现基本药物全省(区、市)统一价,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市卫生局负责)。
  3.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适时调整零售指导价格(市发改委负责)。
  4.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负责)。

  5.全面提高和完善307种国家基本药物的质量标准,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完善地市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6.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市人社局、卫生局负责)。
  7.密切跟踪了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市商务局负责)。
  (二)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主要工作目标:

  1.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多渠道补偿。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试行办法》(桂财社[2010]21号)的要求,落实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专项补助资金;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市政[2010]46号),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要求,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行(市财政局、卫生局、人社局负责)。
  2.鼓励地方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市人社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3.研究和探索将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规范合理的补偿办法(市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负责)。
  4.积极争取中央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综合改革(市财政局、发改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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