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本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市人社局负责)。
3.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稳定在90 %以上(市卫生局负责)。
(二)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主要工作目标:
1.提高筹资标准。各级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市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负责)。
2.加快推进门诊统筹。我市居民医保在现有已实行特定门诊大病医疗统筹、门诊大抢救医疗费统筹、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所致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大学生、中专、技校学生门诊医疗统筹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市级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城镇职工医保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探索、总结经验。新农合门诊统筹达到30%(力争达到40%)的统筹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医院。确保使用中医、民族医诊疗技术的新农合报销比例提高10%(市人社局、卫生局负责)。
3.提高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有所提高。所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市人社局、卫生局负责)。
4.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在资助城乡所有低保对象、五保户参保的基础上,对其经医保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逐步开展门诊救助,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探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市民政局负责)。
5.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市卫生局、民政局、人社局负责)。
(三)提高基本医保基金管理水平。主要工作目标:
1.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在60%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患者只需支付自付的医疗费用(市人社局、卫生局负责)。
2.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选择10个左右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市人社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3.积极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结算服务(市人社局、卫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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