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编程序
1.总体应急预案
(1)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完成初稿后书面征求各县(区)和市级各相关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
(2)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完善;
(3)将修订完善的预案同专家评审意见、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一并报市政府办公室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2.市级专项预案
(1)由预案编制责任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完成初稿后书面征求预案涉及相关单位的意见;
(2)预案编制责任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
(3)将修订完善的预案同专家评审意见报市应急委审定。
3.市级部门预案
(1)由市级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2)预案编制部门组织评审;
(3)将修订完善的预案同评审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4.基层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和单位负责、组织评审、征求意见,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订完善,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发布实施后,编制部门要编制预案简本或操作手册。
(二)发布备案
1.总体应急预案以市政府文件印发,并报自治区政府备案。
2.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
3.市级部门应急预案以各编制部门文件印发。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以编制单位名义印发。
5.各类应急预案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6.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应将预案和预案简本或操作手册(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应报县(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7.预案解释权为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
四、完成时限及报送要求
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要求于2010年9月25日前修编完成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市政府应急办电话:2848499;电子邮箱:yjb2848499@163.com。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应于2010年10月20日前修编完成并按属地报县(区)政府应急办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几点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应急预案修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应急预案的修编列入当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到位。要成立预案编制工作班子,由单位分管领导牵头,开展相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