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2009]2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
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文件精神,提高工程勘察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工程勘察质量意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使用安全。各方责任主体应切实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勘察质量。
建设单位要为勘察单位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施工条件及真实、可靠的勘察依据和相关资料,保证合理的勘察周期。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勘察单位以低于成本价承揽任务。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规定。
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勘察工作,要对工程勘察质量负主责。要不断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强化对现场作业质量和土工试验的管理,保证现场勘测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在勘察报告中要对复杂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及其可能给工程造成的危险,做出明确说明。
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若发现勘察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
二、建立健全工程勘察从业人员质量管理制度,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和从业人员技术水平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工作安排,全面推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制度。落实个人执业责任,强化注册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确保工程勘察质量。
试行工程勘察技术和劳务人员定期业务培训制度,充分发挥天津市勘察设计协会勘察工作委员会的作用,加强执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勘察人员的诚信意识、质量安全意识和实际操作水平,实现勘察关键岗位的技术人员和劳务人员全员定期培训,专业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可从事勘察工作。
三、加强勘察土工试验室管理,推行分级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