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地面固化的其他必需配套用地。
第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编制林业建设规划,明确林业用地成片林、成片林配套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和边界。成片林配套建设用地需纳入建设用地总规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
鼓励成片林配套建设用地利用废弃地等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六条 坐落在平原地区集中连片面积在500亩以上,郁闭度不小于0.3的乔木林,作为成片林地(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不少于30年的(不包括高速公路、铁路及国道、省道两侧生态公益林地),经申请批准可给予林地面积3%至5%的临时土地开发权,用于林地建设管理、服务等配套设施。
第七条 成片林在500亩至1000亩之间的(含1000亩),配套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林地面积的3%;
成片林在1000亩至2000亩之间的(含2000亩),配套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林地面积的4%;
成片林在2000亩以上的,配套建设用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00亩。
第八条 已完成500亩以上成片林地种植、且林木种植时间超过3年的,可持林业主管部门证明文件、土地权属证明及其他申请用地要件到林地所在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规划种植林地面积超过500亩,但目前种植面积未达到500亩或林木种植时间未满3年且确需配套建设用地的,持建设规划、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同意申请用地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第九条 成片林配套农用地,按照农用地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但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补充耕地责任。
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农用地用途用于非农业建设,擅自改变的,严格依法查处。
第十条 成片林配套建设用地应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结合镇村规划进行布局,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第十一条 成片林配套建设用地,利用方式以租赁为主,期限一般为5年,确需继续使用的,按规定程序申请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