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下发《天津市林业开发配套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规〔2009〕393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有关区农委、区县林业(农林)局:
为促进我市林业发展,规范成片林配套用地管理,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绿色天津的意见》(津党发〔2008〕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林业开发配套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林业开发配套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林业发展,规范成片林配套用地管理,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绿色天津的意见》(津党发〔2008〕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成片林配套用地是指为了保证成片林地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为林业生产用地服务配备的一定比例设施用地,分为配套农用地和配套建设用地。
配套农用地指直接服务于林业生产的田间道路、地面未固化的建筑(构筑)物等附属设施用地。
配套建设用地指用于林产品加工、交易、研发及办公、停车场等配套设施用地。
第三条 下列用地属于成片林配套农用地:
(一)培育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
(二)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的简易看护房用地;
(三)宽度大于2米(含2米),小于5米的林间集材道、运材道;
(四)地面未固化,贮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
第四条 下列用地属于成片林配套建设用地:
(一)宽度大于5米(含5米)的林间集材道、运材道;
(二)林业科研、试验、示范设施用地;
(三)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
(四)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
(五)办公、停车场等配套服务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