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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3.由市住保办综合部(财务)对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四)委托监督管理。市住保办就有关监督管理内容,委托区县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对专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住保办对受托监督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区县房委办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的受理、初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监督管理报告制度的执行。区县监督管理部门、受托监督管理部门和市住保办按每月、每季度和每年将监督管理情况分别报市住保办和市国土房管局。报告做到月有数字情况、季有统计分析、年有总结计划。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违反住房保障政策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一)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对受理、审核部门未按规定操作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或不按程序办理情节较重的,属于国土房管系统的,按照市国土房管局行政管理人员过错追究相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国土房管系统的,提请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二)住房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虚报、瞒报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区县房管局、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并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已获得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已骗取的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从申请人缴存的租赁保证金中抵扣),或者退出实物配租住房。对应当腾退住房而拒不腾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情节恶劣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拆改廉租住房结构或改变用途,转让、转租、转借廉租住房,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房租或无正当理由住房空置6个月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该住房收回。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购买资格或逃避应缴政府收益的,由其按市场价格补足应缴款项,并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拒不补缴的,管理部门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采取欺骗手段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已购限价商品住房,或者向购买人按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价格与其市场评估价格的差价征收差额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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