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的受理、初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十二)对区县执行天津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完成住房保障指标情况和监督管理计划、监督管理制度的制定建立与执行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十三)住房保障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健全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编制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手段,形成住房保障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 采取多种形式,对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日常、定期、专项和委托监督管理。
(一)日常监督管理。各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普查、抽查、调查、座谈、入户和管理系统检索等多种形式,实施监督检查。
1.加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复核管理的监督检查。按照《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复核管理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09〕381号)中关于“复核内容和方法”的规定,加强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复核管理的监督检查。
2.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区县监督管理部门对住房保障政策享受对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市住保办对其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二)定期监督管理。
1.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利用住房保障、产权产籍和公产房屋管理系统对享受实物配租、租房补贴家庭的住房、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特困救助卡等变动和重复申请情况进行检索核查。
2.区县监督管理部门定期会同民政部门,根据申请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特困救助卡等变动情况,对享受对象资格实施监督核查。
3.每年由市住保办组织区县房委办,开展全市年审工作。
(三)专项监督管理。各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住房保障工作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1.由市住保办工程部对廉租住房房屋(含公建)修缮方面和廉租住房配建收购等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2.由市住保办保障部对廉租住房房屋(含公建)经营方面和物业服务等管理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