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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4.廉租住房房屋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廉租住房(含公建)房屋修缮质量、修缮服务、设备设施养护维修等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对租金收缴与归集、租赁经营和物业服务等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5.对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实施监督检查。

  6.对住房保障相关租赁备案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经济租赁房政策实施的监督管理。按照经济租赁房有关规定,对经济租赁房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1.执行政策、履行程序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经济租赁房的受理、核查、公示、发证(贴)等实施监督检查。

  2.动态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定期核查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实施的监督管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1.执行政策、履行程序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受理、公示、发证等实施监督检查。

  2.按照有关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资格和开发建设单位销售对象的购买资格实施监督检查。

  (四)限价商品住房政策实施的监督管理。按照限价商品住房有关规定,对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1.执行政策、履行程序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初审、审核、公示、发证等实施监督检查。

  2.按照有关规定对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资格和开发建设单位销售对象的购买资格实施监督检查。

  (五)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建和收购)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对廉租住房配建和收购的计划落实、工程进度、建设验收手续、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六)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收入、归集与支出、专款专用和相应财务制度建设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七)信访和举报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住房保障工作的信访和举报落实情况;转交、督办事项的办复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八)审计整改落实的监督管理。根据工作实际,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住房保障网和其他核查系统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利用住房保障、产权产籍、公产房屋等管理系统,核查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重复申请等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十)会同有关部门不断提升完善住房保障、产权产籍、公产房屋等管理系统的核查功能;完善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不信任记录自动检索比对功能;协调配合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完善相关核查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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