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编制全年监督管理计划,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监督管理方案;

  (二)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督办、培训交流和考核总结;

  (三)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配合工作;

  (四)住房保障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住房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应当熟悉住房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住房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住房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住房保障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相关申请、享受住房保障政策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现场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

  (四)对违反住房保障政策的行为依法进行纠正和查处。

  住房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九条 各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对贯彻国家和本市的住房保障政策,执行本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四项住房保障政策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廉租住房政策实施的监督管理。按照廉租住房有关规定,对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1.执行政策、履行程序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复核、公示、核准、缴款选房、开具通知书、发证(贴)、签约、入住等审批程序实施监督检查。

  2.动态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日常和定期核查申请家庭人口、住房、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特困救助卡、重复申请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3.实物配租代管房屋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实物配租家庭代管房屋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包括房屋使用、产权证(公产租赁合同)及原始资料留存情况、代管房屋台账的建立和出租使用备案情况以及《廉租住房配租家庭原住房管理办法》中各项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