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办〔2009〕409号)
各区县房管局、民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和加强监督检查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保障管理,促进住房保障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现将《天津市住房保障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
天津市住房保障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住房保障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我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为本市住房保障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会同民政等部门负责全市住房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负责本辖区住房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房保障工作监督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准绳;
(三)客观公正、违规必纠;
(四)监督检查与预防、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住房保障政策的行为,向住房保障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住房保障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原则,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