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监〔2009〕411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蓟县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局、直属各单位,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实际,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做好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工作,根据《
天津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结合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未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明确表示对行政执法进行投诉的,统一在局信访接待室进行接待。
对投诉人以电话或来信、来访等方式投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填写《行政执法投诉登记表》,并告知投诉人提供或出示与投诉相关的材料:
(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的;
(三)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合法的;
(四)实施行政许可不合法的;
(五)实施行政收费不合法的;
(六)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不依法出示执法证件的;
(七)在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四条 信访处应当在接待投诉人投诉的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将《行政执法投诉接待登记表》和相关材料转给市国土房管局执法监察处(以下简称局法监处)。
对不属于规定范围的投诉,信访处按信访的有关规定办理。